正常产检受保护,公司无权扣工资

28.11.2015  00:56
      案例: 吴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测试员,2012年10月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周,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在月终核算工资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吴女士经咨询,得知产检不能扣发工资,便向公司提出异议。未果后,吴女士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补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说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因此,科技公司将吴女士产检请假视为事假并扣发工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性规定,应予以纠正。
      部分企业将产检安排视同事假,可能存在故意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也可能对法律的细节规定不了解。在出现类似案例中的违法情形时,女职工一定要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