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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执行当事人主体及追加、变更情形
主讲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监督处处长 朱新华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生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这就涉及到变更被执行人的问题。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特定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能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需要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追加或变更。那么对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将围绕这个司法解释讲下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具体情形。
自然人: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而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比如我去年所承办的执行案件中就有一件类似的案件,该案的案情就是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某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后来张某的两个儿子继承了张某的遗产后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经审查后就依法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张某变更为其两位继承人,即张某的两个儿子 。
那么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依法宣告失踪的(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可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同样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的(该配偶可以申请追加、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仅仅局限于申请执行人的追加、变更,并不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追加、变更情形。
以上讲的就是自然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时,发生追加、变更的情形。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还有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接下来我就讲一下执行当事人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追加、变更的情形。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执行人发生追加变更的情形有以下6种情形: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变更或追加的主体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追加或变更的主体就是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后存续的情形就是A公司合并到B公司后,A公司就注销了,那么B公司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就可以针对A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向法院申请将该案件申请执行人A公司变更为B公司。新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后新设立了C公司,A、B公司均注销了登记,那么C公司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原作为申请执行人的A公司或B公司变更为C公司)。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追加变更的主体为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申请追加、变更的主体为该第三人。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申请追加、变更的主体为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6、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则申请追加变更的主体为该第三人)。
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发生追加变更的情形有以下16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该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变更合伙人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追加、变更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变更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股东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债务(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债务(该第三人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5、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可以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无需再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执行和解制度的功能与适用
主讲人: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执行局
综合监督科科长 谢晓雪
执行和解在实践中对于解决执行难有哪些重要功能?
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有时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只是暂时欠缺履行能力,但仍有继续经营或履行的可能。对债权人而言,与其“杀鸡取卵”不如“放水养鱼”,让自己的权利更容易得到兑现。另一方面,征信系统尚未健全、执行联动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社会现实决定了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确定的,如果被执行人能够为履行和解协议提供一定的担保,那么申请执行人也往往愿意接受这样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执行和解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例如在我们执行过的20余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经了解,该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顺利复工,资金链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及时支付该批民工工资。考虑到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复工复产的负面影响,且本案被执行人表露出和解意向,为更好地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我院组织该企业负责人及欠薪农民工代表进行协商,向农民工代表介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及下一步复工复产打算,促成双方约定:拖欠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周内付清,剩余金额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此次和解一方面促使企业及时支付部分民工工资保障其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农民工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助力快速复工复产。
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举个我们工作中实际遇到的案例,在一件继承案件中,老人去世后留下房屋两处。老人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甲乙丙丁,因房屋继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上述两处房屋四子女每人25%份额,判决后,各继承人因分割房屋产生争议,到法院申请执行,经初步了解,当事人因家庭矛盾情绪激动,互不相让,但本案法律事实清晰,争议不大,完全有和解可能,该案如继续走强制执行程序,则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需要缴纳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整个程序需要耗时几个月,增加当事人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于是我们多次耐心的做当事人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两套房屋分别归甲、乙两人所有,甲、乙分别向丙、丁二人返房款6万元,各方共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各方已将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圆满解决。
近几年随着法院家事类案件集中管辖,涉家事执行案件迅速增加,尤其是赡养费、抚养费这类有持续性给付义务的案件,很多申请执行人往往几个月甚至每个月都到法院申请执行,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负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我们通过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做释法明理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