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桦甸检察院刑检部分组办理类案实现捕诉整合
□李善海
司法体制改革试运行后,桦甸院刑事检察部以建设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刑事检察队伍为目标,积极探索分组办理类案,实现捕诉有效整合,切实缩短办案周期,大幅提升办案效率。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分析比对工作。在分管副检察长的带领下,该部多次组织召开部务会,通过对三年来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类型及判决情况的充分调研分析,发现该院办理刑事案件以常见型犯罪为主,其中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涉林等案件所占比例在60%以上,判处三年以下的占80%以上。此类案件多数事实清楚,证据情况较好,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由不同承办人承担,会出现重复阅卷,重复审查案件事实的情况。
二是明确捕诉整合案件范围。经充分讨论确定捕诉整合案件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四是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对于符合捕诉整合的案件,由同一办案组同一人办理;对于不符合捕诉整合的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由办案二组进行审查逮捕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办案数量,确定由办案一组或三组办理。
三是建立分组办理类别案件工作机制。针对刑事检察部自身情况,施行按类别确定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于符合捕诉整合的案件,按照类别由不同的办案组办理。
根据类案的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由办案一组集中承办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类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由办案二组集中承办涉林、故意伤害、诈骗类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由办案三组集中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毒犯罪、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贪污、行受贿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于受理的其他类型审查逮捕案件则由刑事检察部办案二组先行审查,是否符合捕诉整合适用条件,如符合条件,根据各组办案数量确定承办组,如不符合条件,则由办案二组承办审查逮捕,办案一、三组负责审查起诉。在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提升办案组及办案人对类案的专业办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