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诉讼没有终结时涉案财物不得上缴国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并于2014年年底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涉案财物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监督力度,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明确三种涉案财物监督机制
这个规定明确三种对涉案财物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办案部门在诉讼活动中,依据自身诉讼职能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据自身监察职能进行的监督以及案件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业务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查封、扣押、冻结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指出,规定强化对涉案财物工作的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严格司法、规范司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办案部门的监督已有具体规定,此次规定对此作了重申。对于监察部门的监督,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这位负责人阐释说,对于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规定明确监督职责、途径、方式以及与办案部门、检察部门的衔接。规定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细化违法违规的10种情形,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涉案财物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案件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告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或者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定期检查物品确保账实相符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要求各级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专门的司法办案管理部门,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有对涉案财物工作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管理监督。
“此次规定明确由案管部门负责保管扣押物品,能够保证其从最初的接收到中间的保管和最终的处理环节,全程了解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情况,及时监督纠正不合法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司法不规范的现象。”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规定从多个方面体现案管部门的保管职能与监督职能的一致性。在接收环节,明确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办案部门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保管环节,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查看涉案财物或者出库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对造成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以及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在处理环节,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或者未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贪污公款涉案财物还原单位
对涉案财物乱处理、拖延处理等是实践中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该负责人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为防止提前处理导致事后发生争议,规定明确要求,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保证及时处理涉案财物,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30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同时,明确了处理的责任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
为增强可操作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案财物的办理流程。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应由办案部门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对于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项,在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后,还应到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提现或者转账手续。处理未移交案管部门保管或者未存入专门银行账户的涉案财物以及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办案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为保障国有单位的利益,明确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该负责人说。
当事人不服处理可申诉控告
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有可能会侵害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在权利保障和救济方面,规定提出了什么样的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加强人权保障,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告状无门,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明确案外人的诉讼权利,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健全救济机制,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