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察机关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22.01.2017  16:32

   吉林省检察机关对两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11月24日,吉林省敦化林区检察院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因丰满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丰满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国有林地被非法侵占  

  

  敦化林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敦化市官地苗圃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从牡丹江河道内采集的大量河砂堆放于原吉林省敦化林业局荒沟林场9林班内(现吉林省敦化林业局雁鸣湖中心林场辖区)。2016年8月24日,经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处工作人员实地测量,该公司在原吉林省敦化林业局荒沟林场9林班16、40小班内共非法占用国有林地40073平方米,其中16小班地类为林业耕地,占地面积为22052平方米;40小班地类为林业其他用地,占地面积为18021平方米。该公司生产经营至今,吉林省敦化林业局从未对其进行过处罚。现涉案的40073平方米的国有林地仍处于被侵占状态。 

  

  因吉林省敦化林业局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吉林省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和吉林省敦化林区检察院于2016年9 月30日分别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和吉林省敦化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限期恢复被侵占林地原状。截至目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及吉林省敦化林业局仍未依法履职,上述被侵占林地仍未得到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敦化林区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吉林市丰满区林业局怠于履职致重点国有公益林植被受损,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仍未作出行政处罚被起诉    

  

  2016年2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在办理宋金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发现丰满区林业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经调查查明:宋金友于2007年4月至2014年7月经营吉林市丰满区煜顺石材厂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开矿采石,将采矿废料倾倒并覆盖到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六社的国有公益林地上。经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此地块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公益林管护中心辖区国有重点公益林,压埋林地总面积为34496平方米,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2016年3月30日,检察机关向吉林市丰满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依法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植被。2016年4月18日,吉林市丰满区林业局回函,称该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并做如下整改措施:该局2015年已对采石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侵占林地行为;在接到建议书后,立即下达限期恢复植被告知书。2016年5 月6日,该局下达了责令停止非法侵占林地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告知书。经检察机关跟踪调查,截至目前,吉林市丰满区林业局尚未对宋金友非法破坏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整改告知书也并未送达宋金友,毁坏的林地仍未被恢复,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状仍处于持续状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丰满区检察院向丰满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