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守护公平正义——桦甸市检察院孟琳琳的办案手记

18.01.2017  12:33

 

  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只有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照进人民的心田。这是桦甸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干警孟琳琳,在该院对赫某某(女)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后,作为该案的主办人写下的办案手记。

  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赫某某从犯罪嫌疑人到无罪不起诉经历了哪些事呢?

  2015年2月9日,桦甸市检察院受理了赫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案件发生于2014年11月2日,桦甸市金沙乡的犯罪嫌疑人赫某某与本屯村民王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争吵,赫某某打了王某某两巴掌,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场调解并结案。11月6日,王某某因冠心病猝死在家中。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王某某被打后,精神受到刺激,情绪激动,是其猝死的诱发因素,与被打有因果关系,被打的参与度为35%。公安机关据此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解决“两个问题

  认真阅卷后,孟琳琳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还不足以达到审查起诉的标准。孟琳琳经过对案件进行系统梳理,认为办好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度达到多少,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能否认定吉林博信出具的有关因果关系度的鉴定意见。

  针对第一个问题,她查阅了大量资料,均未查找到国家权威部门针对因果关系度涉刑确定的统一标准。

  针对第二个问题,通过审查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未能写明鉴定依据,仅表述是“根据国内有关资料记载”,并且该鉴定的内容是伤残比的关系,而根据该鉴定意见中列明的解释,伤病(残)比是指人体损伤及其自身疾病或残疾与所致后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本案当中没有出现人体损伤且王某某已因冠心病死亡,不涉及伤残比。

  “绝对不起诉

  “两个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该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赫某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重新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以赫某某不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不另行委托鉴定,并重新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为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院聘请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参与度一项重新进行鉴定。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死者王某某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是猝死,属自然死亡,与4天前被他人打两个耳光(当时没有外伤)事件无因果关系。

  孟琳琳通过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依据不明确,且该鉴定内容为伤残比例关系,与鉴定目的不符,也与本案无关,同时此鉴定意见与博信鉴定中心所作的尸检鉴定意见矛盾,尸检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某的死因是冠心病猝死,医学上的猝死是指24小时内的自然死亡,本案中王某某自被打至死亡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即赫某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没有关联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关联性,没有关联性必然没有因果关系,博信鉴定中心的尸检鉴定意见推翻了其作出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故不予采信博信鉴定中心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分析合理且有说服性,亦符合医学常识,故应予采信。经该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赫某某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释法解心结

  案件发生后,死者亲属情绪激动。在办案过程中,孟琳琳一直秉持同情理解的态度,既保证办案质量,也确保办案效果。不仅要使犯罪嫌疑人、死者家属对本案的处理无异议,更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上访的隐患。面对死者亲属对抗情绪,她耐心安抚,用法律释疑解惑,帮助解开心结。该院依法对赫某某做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后,赫某某未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侦查机关未提出复议,死者家属未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