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五类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21.04.2015  21:02

本店售出商品不退不换、此活动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此卡过期无效……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你是否被迫接受过此类不合理的条款内容?

 

4月21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了对有关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评审意见,指出人们日常消费中常见的五大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店堂告示免除商家应尽责任 内容无效

 

条款: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最终解释权。

 

解读:《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平等的合同法律地位,消费者当然拥有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权利。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售出商品不退不换属商家侵权

 

条款:本店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

 

解读:根据《消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等情形下,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商业预付卡过期仍有余额 发卡人应提供换卡服务

 

条款: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本条款排除了持有超过了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的消费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