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04.03.2015  11:59

记者从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了解到,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全省无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省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命令要求,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严格林区用火管制措施,加强林区入山管理。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野外用火;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村社基层组织要严格实施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检查,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其管理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严控火源入山。

 

强化预警响应措施,实行森林火灾应急联动机制。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宣传媒体要向社会公布和广泛宣传“12119”森林火警电话,充分利用宣传单、禁火通告、手机短信等形式关注森林防火,全面提高林区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确保遇有火情能够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快速出动、重兵扑救、迅速控制,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做好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相关单位要大力普及和宣传森林防火法规和基本知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责任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确保遇有火情处置及时。对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和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等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