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吉林省社会救助标准与CPI涨幅挂钩

14.09.2016  14:51

  13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10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新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今年8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按要求,我省也将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对保障对象、启动条件中的锚定指标、启动频次和时效性以及托底价格临时补贴做出调整。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当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在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分别随通化市和四平市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将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要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记者 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