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医院伽马刀治疗中心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30.03.2016  10:28

2016-03-09 来源:  新文化网

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典型案例,以此警醒商家要遵规守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职工价、样品机……如果您轻信了卖家过于夸张的宣传,您可能离上当就不远了。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典型案例,以此警醒商家要遵规守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无许可买卖流通人民币案

2015年11月3日,群众举报国一金典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经查,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出售“第四套小全”50册,共盈利16500元人民币。

评析:本案是一起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案件,属于新领域案件,目前部分商贸公司暗地里销售流通人民币,销售过程较为隐  蔽,通常只存放一本样本,消费者缴纳定金后再进行采购销售。根据规定,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了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医院商业贿赂案

2015年8月5日,群众举报长春市某医院伽马刀治疗中心为了争取患者到该院就诊,存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经查,医院为了扩大经济效益,责成该院伽马刀治疗中心主任王某以朋友侯某名义成立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医院假借某商务  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该院王某请省内各家医院的医生及介绍患者的相关人员吃饭、旅游、赠送礼品、购物卡等方式从事商  业贿赂违法行为。

截止查获时止,王某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上相继支出招待费137086.00元从事上述违法活动  ,为医院争取了37名患者,治疗收入680800.00元,获利500200.00元。

评析:该类商业贿赂案件是医疗行业的典型,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使其收受巨大利益,是法律严格禁止  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长春市某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销售假冒汽车配件侵权案

2015年10月26日,工商局接到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反映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经查,陈某  于2014年5月,注册成立了汽车配件商店,期间陈某与他人经销假冒“奥迪”品牌汽车配件。截至案发时止,陈某违法经营额为  64737元。

评析:陈某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销售,此行为易于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案例: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5年9月14日,群众举报泸州黑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经查,某酒类销售公司为增加市场占有率,  给予与其签订经营协议的两家经营企业某品牌酒作为奖励,并要求该两家经营企业只销售某品牌酒。因某酒类销售公司获利  176,00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某酒类销售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评析:该酒类销售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  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案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2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荆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及涉案物品移送给工商局依法处理。经查,“荆  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位于光复路的调料行从事干调销售活动。至案发时止,未售出的李锦记”系列调味酱、  “李锦记”旧庄特级耗油、“美极”鲜味汁、“家乐”鸡精、“家乐”鲜露、“家乐”辣鲜露、“家乐”鸡汁、“太太乐”鸡  精、“大喜大”牛肉粉、“阿香婆”牛肉酱、“东古”一品鲜酱油经相应的各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售出与未售出的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实际售价)  23775.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荆某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违  法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

评析:荆某的上述行为属无照经营。荆某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2015年9月17日,群众举报深圳某RGB公司吉林分公司把损坏以及存在故障问题的商品,经维修后按合格商品进行销售。经查,深  圳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2012年4月份起,把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的以及存在故障的商品进行维修后重新包装,由其服务  经理销售给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称该商品为商场撤下的样机、是职工内部价格,未明示和标注是其经过维修  过的商品,使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是合格品。至案发时止,该公司销售经维修过的商品92台,销售金额为182,06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评析: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隐瞒其销售的商品曾被维修过的事实  ,向消费者谎称是商场撤下的样机,并以职工内部价格等名义打折销售,使消费者误认为此类商品是合格品,其行为损害了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限制竞争违法案

2014年11月4日,群众投诉吉林省某公司长春双阳分公司在给居民及房地产企业更换和安装民用配套设施时,涉嫌存在限制竞争  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通过限定用户到当事人指定的公司购买其经销的设施,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至  案发时,当事人共为用户安装审批各种设施5316块,总价217728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处罚。

评析:此案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公用企业在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具有独占性和唯一性特点,与人们生活密  切相关。通过此案的查办,案件中的公用企业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自己的经营行为,对于保  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