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01.06.2016  00:22

吉林保〔2016〕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避免重叠审批,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规范化管理,现就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珍贵树木要认真保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集和采伐。

  二、采集(含移植、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二)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三)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四)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四、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发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地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受省林业厅委托),省直国有林业局、厅直属单位由省林业厅办理。

  五、采集保护区(核心区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六、采集方式分为部分采集和全株采集,其中全株采集(移植除外)的采集方式即为全株采伐,批准其为全株采集即为批准采伐。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分别办理采集证和采伐证。

  七、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验机关(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附件: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5月11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