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迈出坚实步伐
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裁审依据标准不统一、裁审信息沟通不顺畅的实际情况,按照(吉人社联字﹝2018﹞36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松原市裁审制度衔接,提高裁审社会公信力,经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沟通磋商并达成共识,联合下发了《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松人社联字﹝2019﹞27号),《衔接办法》在全省率先突破了程序衔接多于实体适用的瓶颈,实现了裁审衔接由表及里的跨越,实现了法律素养、实体法律适用在裁与审之间的有机融合,为让劳动者在每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双重保障,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社会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保证。
《衔接办法》统一了裁审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衔接办法》统一了裁审法律适用。一是明确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界定了出租车公司与代班司机之间等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二是明确了因调岗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是明确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援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3条和第49条的处理、社会保险费变现等社会保险争议的法律适用;四是明确了“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一裁终局”后的诉讼处理等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衔接办法》规范了裁审程序衔接。一是规范了受理程序衔接,将仲裁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二是规范了保全程序衔接,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三是规范了执行程序衔接,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的,受移送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是建立了案件处理应急联动机制,仲裁机构在受理重大疑难案件后,及时通报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五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仲裁与诉讼衔接,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落实案件保全规定。
《衔接办法》还建立了裁审衔接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两级裁审机构指定了裁审衔接联络员,负责裁审衔接事宜;建立了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实现裁审信息互通共享。
松原市裁审衔接办法的出台,为裁审衔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对提高解决劳资纠纷效率、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松原市人社局 于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