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006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75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2776人。2014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26人,较去年同期减少201人,同比下降0.92%,较前三年平均下降1.89%。”12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建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的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洪宇介绍说,随着全省法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全省法院通过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性化的审判方式,对未成年人正确使用轻缓化刑罚等措施。”刘洪宇介绍说,对于偶犯盗窃、抢夺、诈骗刚达到较大数额标准,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多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2014年全省法院判处的326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免予刑事处罚31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277人,轻刑比例占84.9 %(5年以下刑期),其中判处缓刑155人,缓刑率为47.5%。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犯罪恶意程度、心智年龄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特点,全省法院不断建立健全未成年案件审判机构。”刘洪宇介绍说,目前,全省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9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其余基层法院均在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指定法官专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编办支持,研究筹建我省第一个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这个法庭成立后,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案件外,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也纳入受案范围。
“近年来,全省法院着力改善审判环境、规范审判程序,积极探索实践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刘洪宇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率先设立“四室一堂”,即“亲情感化室”“心理调剂室”“书房式羁押室”“民事调解室”和“学员食堂”,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前坚持“三走访”“三查明”。“三走访”即走访学校、派出所及社区、家庭,找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订帮教方案。“三查明”即查明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成长特定时期的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未成年人心智健康因素,有家庭、社会教育环境影响,只有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才能帮助走上迷途的未成年人走出人生误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刘洪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