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女主播14万余元 这笔钱能追回吗?

23.12.2021  10:44

  日前,东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允许,私自发红包、转账给“女主播”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跟随父亲前往外地打工。张某某帮助父亲操作手机银行时偷偷记住了密码,并在利用手机学网络知识时注册了微信号且绑定其父亲的银行卡。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观看网络直播时认识了女主播宋某某,随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聊天时,宋某某以买衣服、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理由,让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多次转钱给她,直至张某某父亲发现时,张某某已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出14万余元,并且张某某在与宋某某相识期间赠送了3个女士包(张某某表示价值3万元)。故张某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起诉至东丰县法院,要求宋某某返还17万余元,宋某某父母承担返还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资金来源为绑定其父亲银行卡,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现其父亲不予追认,因此赠与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发时,宋某某已年满十七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送出的3个女式包价值3万元,其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宋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13万余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对此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打赏案例。社会各界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长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也值得鼓励,但值得警醒的是,该案中未成年人曾多次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进行打赏,却并未引起家长的注意。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以身作则,加强引导,在工作之余,多抽出时间陪伴关心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