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有了“举报权”的导游会不会为难游客
05.05.2015 18:34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采访发现,导游举报不文明游客面临操作困难、动力不足的尴尬处境;专家认为,导游举报不文明游客、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最大意义在于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文明旅游须软硬兼施。
导游的“举报权”落地面临尴尬
不文明旅游行为如何界定?导游举报的动力又在哪?此外,有了“举报权”的导游会不会变相为难游客?
今年4月6日起正式实施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措施,被业界视为“史上最严”规范文明旅游措施。其中提到六类应被纳入记录的行为: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但前提是这些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有业内人士表示,游客不文明行为属于道德行为范畴,很难把握和判定。安徽新天地旅行社总经理岳青松说,举报不文明行为必须要有证据,采纳证据的一线导游和领队不是专业执法人员,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旅行社与导游而言,游客都是上帝般的客户,实行起来很难做到如实记录。
记者从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近一个月,北京尚未产生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记录。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分析认为,任何公民都有权举报不文明旅游行为乃至违法行为,此次规范出台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导游在旅游行为中的提醒与监督责任。但显然,导游缺少举报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动力。
刘思敏认为,不用担忧导游会变相为难游客的情况存在。“任何举报行为都要提供证据,导游举报不文明旅游行为也不例外。”他同时强调,最终判断游客是否有要被记录的不良行为应由政府主管的第三方机构如法院等来处理,同时也要保留游客自身申诉的权利,避免‘偏听偏信’的情况发生。
治不文明旅游宜“软硬兼施”
专家认为,《规范》的发布及《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规范文明旅游的规章制度正在完善,已涵盖了不文明旅游管理工作中的举报、记录环节。然而,如果导游举报不文明游客难以落到实处,将直接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报送工作。
在不文明旅游管理工作的处罚环节,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没有规定须公开被列入“黑名单”的游客,但提到“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不过《暂行办法》并未对“通报”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作出进一步说明。
刘思敏认为,与征信挂钩强化了《暂行办法》的效力,可更好地发挥促进文明旅游的作用。但他分析说,游客不文明记录的处罚仍然缺少法律依据。只有修改旅游法,或者对旅游法做出进一步司法解释,才有法可依。“前提必须是法律授权,然后再进一步探讨,对于不同危害程度,处罚的方式方法做出相应限定。”
据介绍,日本并没有专门规范游客行为的法案。如果游客的行为违反了现行的普通法令,将同其他违法人员一样受到相应的惩处,而且有这种记录之后,将来他们就难以再次进入日本。此外,由于日本与西方欧美国家具有信息共享系统,将来还会引起到其他国家出行的困难。
“导游举报不文明游客、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最大意义在于典型案例的警示效应,因此要抓大放小,而不是高压线下人人自危。”刘思敏认为,促进文明旅游长线教育类的软性引导与硬性约束同样重要。(记者陈晓波 张紫赟 鲁畅 参与采写:段菁菁、庞明广)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5.05.201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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