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卖“三无”月饼10倍赔偿给消费者
27.09.2015 10:04
本文来源: 中国吉林网
日前,长春市一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散装月饼,花了40元钱。他发现放置月饼的专柜上没有任何标识和标注,也没有食品生产日期,属“三无”月饼后,投诉到南关区消费者协会。
据南关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鹿成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96条规定,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最终商家赔偿消费者400元。鹿成介绍,这是长春市第一起由于月饼没有标示生产日期而赔偿消费者的案例。
长春消费者协会提醒,在购买月饼时要注意看月饼的包装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QS标示是否齐全,购买时注意查看月饼的食用的添加剂成分,尽量选择添加剂种类少,保质期短的月饼。同时,在购买时要注重月饼的内在品质,自觉抵制虚增价格,浪费资源方面的过度包装,对以健康、养生为嘘头的月饼的宣传,消费者应保持理性,以免上当。谨慎参加各类促销活动,如买一赠一等。对高标价、低折扣、虚假抽奖,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条款需多加警惕。
新文化记者 胡晶
本文来源: 中国吉林网
27.09.20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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