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将出自贸区改革初步法律应对
06.11.2014 20:34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7个月前正式挂牌成立,3个月前受理区内新设企业——上海捷德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等被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应改革而生,每一个时间节点都颇受关注。
为更好地为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同派员,组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课题组,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提出初步应对意见。
"自贸试验区不仅是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的有力推动,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应提前做好司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司法保障课题组负责人、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罗东川7月1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投资贸易商事案逾半
据统计,截至6月5日,自贸区法庭共受理案件219件,审结101件,其中判决50件,调解撤诉51件。投资贸易类商事案183件,金融案14件,知识产权案13件,房地产案9件;总标的额9.3亿元,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14件,最大为1.32亿元。
"随着知名企业不断入驻、进出口货物的增长以及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标侵权类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多。"自贸区法庭负责人包蕾介绍说,法庭目前受理的案件,具有审判示范意义的多、多种法律关系交集的多、标的金额大、涉外因素多、类型新、涉诉企业地域分布广、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多等特点。
罗东川说,上海一中院在自贸区法庭挂牌成立之前明确,民六庭(金融审判庭)设立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涉自贸区相关二审案件及重大一审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涉及自贸区法律问题的相关意见。5月27日,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启动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在自贸区法庭设立调解室。
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介绍说,浦东法院用审判、研究、创新、培育4个关键词打造自贸区法庭司法保障模式。审判主要是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行为的评价规范和对改革创新的支持导向作用。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新模式、新业态和法律法规调整带来的新问题,以及司法在推进监管模式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创新围绕审判组织架构、调判适度分离等展开。培育的目标则是打造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正规化、职业化法官队伍。
不应适用要及时排除
罗东川表示,试验区建设是一种全方位的改革尝试,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标志着管理理念的转变,最为引人注目。
"法制先行是自贸试验区改革的一大亮点。"罗东川介绍说,试验区设立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将三资企业法中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这个决定与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自贸区的法律文件一起,形成基本法律框架,开辟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法律通道。
"创新会在法律实施上带来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课题组要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罗东川说,首先是法律适用问题,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措施,在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公司法修正案以及201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之后,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和登记事项、放宽资本注册登记条件这一备案制管理的新思路,已经固化为法律条文在全国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掌握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调整裁判尺度。
罗东川表示,课题组在调研中明确,审理涉试验区案件时,要自觉明晰司法解释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人大决定的位阶关系,不应适用的要及时排除适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试验区内一些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的三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已经改为备案制管理,为期3年。
"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一些根据行政审批认定合同效力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对在试验区内设立的三资企业就不应再予适用。"罗东川说。
关注新问题积累经验
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积累司法保障方面经验,也是课题组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中规定,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罗东川解释说,这表明,区内外企业在不同环境下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别。只有试验区区内注册的企业,才能享受取消股比限制及举办某些特殊类型企业的待遇,试验区外的企业并不能进入试验区开放的部分市场。
在罗东川看来,这在合同纠纷方面可能成为裁判的考量点。由于试验区地域的有限性,区内企业经营将出现"溢出效应",即因空间限制,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实际在邻近试验区的区外地域经营。这种区外经营行为并不违法,但潜在一些问题,如试验区企业会在区外产生纠纷,企业在区外的实际存在,也会给案件管辖带来不同理解等。
"试验区有关金融领域开放创新问题、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问题、可能因行政监管模式的改革引发的诉讼、自贸区内人民法院机构建设问题、关于航运服务业开放和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问题,目前,课题组都在进一步论证之中,不久将作为课题成果公布。"罗东川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6.11.2014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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