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通知:侵吞、挪用涉案财物等按贪污追责

31.03.2015  09:43

3月30日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既要规范自身办案活动,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保障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最高检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规定执行;在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对自身办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审前返还程序依法正确适用。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实行办案和保管相分离,严禁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防止违法处置。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最高检要求,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中央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

 

通知提出,既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法律监督,也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制约。对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处分;对自身办案或其他办案单位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