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改进行政诉讼监督 维护法治权威成关注焦点
城市晚报讯 5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强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如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涵盖行政诉讼全过程、新设同级监督检察建议制度等。检察机关将如何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蒋超良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主持会议。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振吉,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和相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同志,全国人大代表郭乃硕、张文成、王亮,最高检特约检察员谢俊奇、叶日者等应邀参加会议。
随着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和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四个重要变化:在监督范围上,从过去单一的行政诉讼监督,拓展为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既包括诉讼内的监督,也包括诉讼外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以前主要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行政执行活动。按照四中全会要求,还要逐步拓展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在监督方式上,从过去法律规定的抗诉,发展为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在案件来源上,从过去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发展到除当事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依职权监督。
“这些重大变化,涉及到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涉及到行政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体系的构建,对完善行政检察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如是说。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为此,曹建明指出,要全面准确把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对检察监督的新要求,依法正确履行监督职能,不断提高自身监督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他要求从四个方面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一是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要依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和手段,努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全面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在加强对生效裁判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违法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既加强监督,又争取最好的监督效果。要重视发现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裁判、调解和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二是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质量和效率。要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加强行政检察案例指导,健全办案质量评查和保障机制,重点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案件的质量评查,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尽快作出决定,强化内部协调,加快案件流转节奏,防止内部环节迟滞。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妥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是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要把贯彻落实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与正在进行的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着力查找和整改行政检察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行为。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制度建设,健全受理、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抗诉、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明确监督标准,为规范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依据。要坚持不懈地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
四是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基础作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在进一步确认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权的同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程序违法、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的职责。广大基层检察院要依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请上级院抗诉等方式,加强对同级法院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
城市晚报记者 王秋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