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长春最低工资1480元

01.12.2015  08:52

 

11月30日,吉林省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调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