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至每月1480元 非全日制用工13.5元/小时

01.12.2015  11:21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至每月1480元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