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暖房子”工程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通知
吉暖办〔2015〕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暖房子”工程实施以来,极大地改善了房屋供暖条件和保温能力,实现了建筑节能的良好效果。但是,目前热计量收费工作还未完全实施,未达到国家的要求。为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实现行为节能目标,现就做好供热计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供热计量设施
各地“暖房子”工程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供热计量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计量的准确性。要在采暖期前对已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建筑进行普查。对出现损坏、丢失的热计量装置及时进行修缮和补装;对出现影响热计量装置使用的情况,及时处理,保证热计量装置使用的稳定性。采暖期间,要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测试,及时修正有关不准确数据,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二、完善计量收费政策
我省已完成了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供热计量收费将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但目前很多地方的计量收费政策和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两部制热价比例不合理,科学依据不足。多数城市基本热价比例偏高,计量热价还设有面积上限,无法调动用户的行为节能积极性。各地要加快供热计量收费政策的完善进程,按照国家“基本热价比例30%,取消面积上限”的要求,依据本地热计量装置上传的相关数据分析结果和本地实际,调整计量热价标准和收费政策,逐步加以完善。
三、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要根据本地的热计量数据积累和计量热价标准调整情况,以及本地实际,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对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区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对因用户计量装置丢失、损坏的,应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暂时无法修复或因供热能力不足、数据传输不准确等原因影响结算,造成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要以栋表、换站表为结算点,采取面积分摊法分摊热费。要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带来的收益按0.5-0.8元/平方米的标准返利给用户。针对热计量收费过程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应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加快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实施。
特此通知。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