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发布暑期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出行提示
进入7月暑假开始,中小学生外出的机会不断增多,他们的交通安全格外引人关注。为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暑期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出行提示,提醒家长、驾驶员共同关注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不要翻越隔离护栏”“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一定要确认安全后通过”“不要在公路上玩耍、嬉戏和打闹”……这些都是家长平时应多告诫孩子的,注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让孩子从小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免发生交通意外。另外,汽车周围存在多处视觉盲区,家长要叮嘱孩子,不要在停止的车辆周围玩耍;夏季气温高,暴晒之下车内温度会迅速上升,儿童体温调节能力相对较弱,家长不要将孩子独自留在车内。交警部门提醒,家长不要骑摩托搭载孩子,更不能骑摩托车和电动车时把孩子放在车头位置。外出骑行的中小学生,建议佩戴头盔等安全防护装备,骑行中应在自行车道内行驶,禁止在道路上骑车带人、相互追逐,杜绝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接打手机等危险行为。不满12周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不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更不可以无证驾驶摩托车。交警部门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驾车时对儿童突然跑出或改变行走轨迹要有充分的预见性,要注意和遵守交通标志,特别是前方有村庄等指示标志时,一定要减速慢行。
今年发生的3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 希望引起孩子家长和社会的重视
4月10日17时10分,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皓月大路北侧西马家屯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超市前处时,遇行人赵某(3岁)自行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王某车前部与行人赵某身体接触,事故致行人赵某倒地受伤。由于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不够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赵某在道路上通行未由监护人带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因此,在这起事故中,王某的行为及过错的严重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月27日7时20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清公路300公里处由南向北行驶至7.5公里处时,车的右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13岁)接触。刘某经120急救车医生确认当场死亡。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除城市快速路外,城市道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之规定。因此,张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月29日22时,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东岭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小区门前时,遇行人孙某(15岁)由西向东横过东岭南街,车辆右侧与行人孙某身体接触,至孙某倒地受伤住院。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