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长春市城乡医保“二合一”
12月26日,长春市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明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届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将完成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将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中,共同享受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待遇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将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在付费方式上,长春市将探索以市为单位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方式,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以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同时,梳理整合门诊医疗待遇,将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扩大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医保目录方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执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大病政策和保障方面,长春市将建立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经办流程、基金管理。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长春市还将聚焦医保养老,开展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工作,并为更多养老机构获得医疗服务提供医保支持,将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方面,长春市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优先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市医保局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照护机构、定点特药药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
医保服务方面,长春市将设立全面涵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做到经办业务系统一致、经办流程一致、经办标准一致、人员管理标准一致、基金收支口径一致、参保人员信息一致。
(来源:吉林日报 记者 温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