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9.03.2015  12:07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申铖、韩洁)今年3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作为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将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能否堵住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寻租空间?针对相关舆论热点,财政部副部长刘昆18日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

  加强源头和结果管理 剑指“质次价高、低价恶性竞争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花人参价买萝卜”问题,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残次课桌椅流入校园”等事件,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刘昆说。

  他表示,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刘昆称,实施条例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并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二是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三是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节职责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实施条例也都做出了具体相应的规定。

  建立了采购回避制度 杜绝“暗箱操作

  长期以来,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亲戚、朋友或者同学关系,容易有暗箱操作。

  针对上述情况,刘昆说,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刘昆介绍,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的外延,增强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了回避的具体情形,包括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对于朋友、同学等关系,不是一律必须回避,而是要看是否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此外,针对供应商之间,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虽然没有利害关系,也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刘昆表示,实施条例列举了恶意串通的七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强采购信息公开 遏制寻租腐败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去年修改的预算法也对政府采购公开提出了要求。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刘昆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刘昆进一步表示,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主要作了五项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

  当前,一些供应商的报价、合同价款等信息往往被企业视为商业机密。对此,刘昆表示,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关于合同标的单价及合同价款等,刘昆表示,供应商出于销售策略等考虑一般不希望公开,有的供应商甚至还会对其销售价格采取保密措施,供应商往往宣称这些内容是它们的商业秘密。

  “但是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供应商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就表示其已经同意遵守政府采购的规则,包括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实施条例,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已经公开。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合同而言,上述内容不应作为商业秘密。”刘昆说。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