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今日6时供热期结束 退费您请看好这些规定
松花江网讯 今日6时,我市供热期正式结束。为了让市民室内温暖一些,我市的供热期已经延长数日。为了方便市民之后办理供热退费,记者采访了我市的供热管理部门,帮助市民详细了解了供热退费的细则。
平均温度低于18℃须退费
据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昼夜平均温度低于18℃的及供热期不足166天的,供热企业须退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退费计算的标准
停供退费计算标准: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低温退费计算标准: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标准温度-5)×供热期总天数]。
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10℃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计算方法: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退费有条件、有期限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供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供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供热企业不按规定退费
居民可以这样办
供热企业不按《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退费或测温不达标仍让居民用户自行支付检测费用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为方便居民用户办理退费,现将热价调整后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计算表附录于下,以供参考。
热价调整后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计算表
单位:元/天·平方米
平均室温 退费标准
17℃ 0.0128
16℃ 0.0255
15℃ 0.0383
14℃ 0.0509
13℃ 0.0637
12℃ 0.0765
11℃ 0.0892
10℃ 0.1020
10℃以下 0.1657
(江城晚报记者/矫丰竹 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