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禁止带宠物乘坐轨道交通

11.06.2015  15:36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春市又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广大市民享受轨道交通的便利和优质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轨道交通不得擅自上调票价

  《条例》中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上调票价、变相涨价。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踩滑板进站、乘车

  同时,《条例》还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六)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七)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八)携带宠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九)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在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车厢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逃票或持假证补票并加收票款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先恢复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

  乘客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倒卖轨道交通车票、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影响运营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车站和列车内,有影响轨道交通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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