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企业不追回不安全食品 最高可罚3万元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限,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根据“办法”,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对拒不按照“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生产企业,“办法”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除了对违反“办法”生产企业的相关处罚,“办法”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明确了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