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无公害蔬菜违规用着色剂最高罚2万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长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12月9日长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进货档案要留存半年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专门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蔬菜类农产品。
《办法》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者,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请,经相关部门和机构认定、认证合格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九十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占用无公害蔬菜基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但国家或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在无公害蔬菜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等农业投入品;2.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无公害蔬菜产品;4.收获未达到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无公害蔬菜产品;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公害蔬菜初加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1.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等非食用化学品;2.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3.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4.使用硫磺、荧光剂等着色剂;5.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加工用水;6.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储藏器具等设施设备;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无公害蔬菜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档案,准确记录进货渠道、品种、供货商情况等。进货档案留存六个月,不得伪造。
伪造相关证书最高罚三万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公害蔬菜在生产、初加工、运输过程中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食品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对被污染的无公害蔬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