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旅游执法监察发布“十一”黄金周消费警示

18.09.2015  14:34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了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证旅游者文明出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发布 “十一”黄金周消费警示。

 

正确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

 

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网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出境旅游、赴台旅游,更要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照上的核准业务经营范围,避免上当受骗。

 

谨防旅游传销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最近,有不少户外徒步群、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网络公司等非法黑社以旅游公司授权、奖励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部分旅游弱势群体,以低价团款,诱骗旅游者参加港、澳及其他等地旅游,强迫旅游者消费,保证不了服务质量,给旅游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旅游者要正确甄别业务资质,避免上当受骗,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合法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出游。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规定导游是为旅游者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旅游投诉解决的途径

 

旅游投诉实行属地管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