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七类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须公开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国家旅游局近日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具有七类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办法》规定,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一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是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是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是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国家旅游局指出,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办法》通过公示惩戒方式,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