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暗藏猫腻 工商局解读跟团旅游哪些钱能退
城市晚报讯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在签订旅游合同中,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您一定不会陌生,可这些条款其实都存在问题,您知道吗?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从即日起,吉林省工商局将开展对旅游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那么具体重点整治的内容有哪些呢?16日,吉林省工商局就为此做了解读。
旅游者中途解除合同团费不应“一律不退”
关键句:“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解读:据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 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
关键句:“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解读:在旅游合同中,这一规定一直存在。但其实 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据了解,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 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 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
关键句:“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解读: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
据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 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 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 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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