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豫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提高思想认识,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全国、全省一盘棋意识,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在豫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努力确保新疆少数民族群众“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要准确把握工作形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正确困难和问题。要坚持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河南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鼓励引导更多的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扎根河南、融入河南,推动新疆与河南的交往交流交融。
《意见》指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强对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市(县)级领导干部分管,指定牵头单位,建立与涉疆服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工作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形势、部署工作,互通情况,加强协作,确保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要与新疆少数民族群众“交朋友、结对子”。新疆少数民族群众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重点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涉疆工作的需要,设立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站,协调新疆有关地方统筹选派懂政策、会管理、通双语的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驻站工作。未设工作站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新疆有关地方派驻工作组协助工作;有重大涉疆案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请新疆有关地方派出临时工作组赴当地协助工作。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涉疆干部队伍建设。
《意见》指出,要引导在豫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有序务工经商,扩大就业就学规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细化具体政策措施,使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在当地享受相关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子女入园入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多渠道的社会服务,为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在当地购房租房提供信息咨询和便利条件。支持清真餐饮行业发展,加强监管,增加供给。承担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关街道、社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为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信息咨询和便捷服务。要尊重新疆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满足其正常宗教需求,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将本地有关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服务指南手册翻译成新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分发给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掌握。根据实际情况,引导新疆少数民族群众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解决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要切实掌握本地新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保障在豫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疆少数民族人员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纠正涉及新疆少数民族群众的旅店拒住、出租车拒载、商品拒卖、歧视性安检和招聘等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坚决纠正排挤、驱赶新疆少数民族群众的错误做法,确保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得到严格贯彻执行。要加强社会面防控,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向河南渗透破坏。公安、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综合治理非法宗教活动。
《意见》指出,要加强在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有关内地民族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和改进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价值观,自觉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影响。要严格日常教学管理,加强服务保障。援疆资金可用于资助哈密地区和兵团十三师在河南学习的学生。
《意见》强调,要营造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宣传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对长期在豫务工经商、有正当职业、遵纪守法的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对自愿留在河南就业的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在证照办理、落户等方面应公平对待。要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同时也要尊重民族感情和风俗习惯。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公民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