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增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每期改为8年

19.11.2016  18: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关键词:巡游车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可无偿使用8年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现有经营权未明确经营期限或超过法定经营期限的,各地应制定过渡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具体期限。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总量控制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经营权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应依法收回经营权。

  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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