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01.2017  16:04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各县(市)文广新局,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文化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吉林省文化厅

                                                                                                                                                                                                                                                                                2016年8月5日

  

 

  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预〔2011〕600号)规定,结合全省文化系统财政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入资金包括由省文化厅履行管理职责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省文化厅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资金。

  第三条    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的目标是构建贯穿资金使用全过程、覆盖全方位、权责统一、上下联动的资金监管机制,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省文化厅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建立专家库和评审机制

  (一)按照各项财政投入资金管理内容要求,省文化厅建立专家库,聘请业务、财务方面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厅各主管业务处组织业务专家对项目业务方面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

  (三)厅规划财务处聘请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业务处选定项目的预算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资金安排预算控制数,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上限。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定。

  第六条    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分为四个环节: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七条    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全面系统原则。贯穿于财政投入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省文化厅根据评价对象的单位类型、项目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处室)职责

  (一)厅规划财务处职责

  1.归口并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聘请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

  2.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财政投入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意见。

  3.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根据需要开展项目执行进展情况专项检查。

  (二)厅各主管业务处职责

  1.聘请业务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2.编制本处主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绩效指标和分值,对指标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应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等。

  3.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全程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绩效目标。

  4.指导下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项目单位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三)地方文化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本地财政投入资金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

  2.组织、配合开展本地财政投入资金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对所申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或监管责任。

  3.对所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向省文化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4.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5.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实施本地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管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四)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2.编制所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

  3.按照项目预算批复内容和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项目,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4.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本单位财政投入资金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5.项目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文化厅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对所申报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6.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改进项目支出管理。

 

  第二章    财政投入资金项目申报分配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报阶段管理

  (一)中央和省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1.厅直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将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报厅主管业务处,由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完整性和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筛选,将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提交正式申报文本。一般项目预算从财务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核,重要项目预算由厅规划财务处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2.市(州)、县(市)申报专项资金,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申报项目,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报送厅主管业务处,由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完整性和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筛选,将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书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当地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提出资金申请。由厅规划财务处组织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3.厅主管业务处负责申报指南发布和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情况汇总,结合专项资金总量、年度扶持重点及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初步申报意见,按照《省文化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议。由厅规划财务处配合主管业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二)省文化厅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申报

  1.厅直单位申报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资金。申报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向厅规划财务处提交正式申报文本。由厅规划财务处组织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2.厅本级各处申报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各处编报的项目申报书需征求厅规划财务处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财务处汇总。

  3.厅规划财务处负责汇总厅直单位和厅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形成初步申报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定后,按照《省文化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三)以上财政投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分配阶段管理

  (一)省补助专项资金分配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厅主管业务处和规划财务处分别组织业务、财务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厅主管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征求厅规划财务处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后,由厅规划财务处配合主管业务处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资金分配方案,报厅长审定,形成最终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二)省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分配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上年和当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下年度项目预算需求,下达预算控制数。厅规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结合各项目实际需求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省文化厅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和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示,报厅长审定后,形成最终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使用阶段管理

  (一)厅规划财务处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委托第三方对财政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厅主管业务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监督。对项目资金执行实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不规范行为。通过电话询问、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监控发现的疑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有关法规,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三)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巡查结果定期上报省文化厅主管业务处。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批复的使用方向、内容、额度执行,不准任意改变,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专项资金。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实施单位为厅本级或厅直单位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批复后,按照《省文化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省文化厅主管业务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资金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一并提交绩效调整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者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省文化厅主管业务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厅规划财务处对各主管业务处、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提请进入下一步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求其调整、修改,达到要求的,提请进入下一步流程。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主管业务处负责组织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提报本地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将作为省文化厅对各地(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的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绩效跟踪监控实行上下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省文化厅、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跟踪监控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分析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二)项目需求是否发生本质性变化,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发生了调整。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否采取节约成本的具体措施以及措施效果是否明显。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项目,负责实施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的处或单位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资金最终使用效益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等。

  (三)省文化厅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专项资金指标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项目目标内容、决策依据与程序、专项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截止评价年度的项目支出完成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3月底前完成,遵循以下步骤:

  (一)单位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文化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第三方评估。厅规划财务处委托第三方组成绩效评价专家组,通过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三)综合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专家组撰写并向省文化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沟通反馈。厅规划财务处根据第三方绩效评价专家组提交的评价结论,向厅各主管业务处、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项目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意见。

  (五)落实整改。厅各主管业务处、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单位按照绩效管理职责,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改进项目支出管理。

  (六)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七)提出绩效评价结果使用方案并向厅党组汇报。

  (八)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实施进度计划、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制度、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根据既定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进行综合计分得出。考评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省文化厅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并将其作为改进财政投入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文化厅予以表扬并加大支持。

  (二)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省文化厅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商省财政厅调减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额度或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