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06.03.2015  16:46

吉建规[2015]3号 

 

长春市规划局,吉林市建委、规划局,四平市规划局,集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建办规〔2014〕56号)要求,我厅定于近期在全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市(县)、镇。 

  二、检查时间 

  2015年3月25日前完成,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一)《办法》的宣贯落实情况。 

  (二)保护规划编制、审批情况,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后,保护规划的编制及修改情况。 

  (三)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各地自查与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水平,规范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切实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认真开展《办法》学习宣贯活动。各地住建、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使规划管理干部和规划编制技术人员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各界对保护规划工作的认识,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各地务于3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厅,电子材料发至邮箱jst3010@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雪梅  0431-82752507(兼传真)  

  通信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010室(13005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