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检察:分案处理造成数罪并罚 倾力维权最终当庭改判

26.12.2017  02:55

  近日,通化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翟某某上诉案。检察机关提出了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法院依法改判的出庭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当庭作出改判。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27日,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集安公安机关列为网逃人员。后翟某某因在长白县实施诈骗,同年7月11日,被长白县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28日,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长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2017年4月1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解回,2017年9月25日,翟某某因诈骗罪被集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法院根据发现漏罪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2017年10月3日,翟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受案后,办案人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发现案件可能存在应当并案而分案导致量刑过重的情形。办案人立即向分管检察长进行汇报,并按照领导部署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办案人先后到集安市、长白县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多份证据。最终证明在侦查阶段,长白县、集安市两地公安机关由于没有达成并案的一致意见,导致案件被分案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十八条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上诉人翟某某在集安市、长白县分别实施了诈骗行为,两地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两地公安机关应当并案侦查。应当并案而分案处理势必会造成数罪并罚,进而加重了上诉人的刑期。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改判十一年至十三年的量刑意见,法庭最终采纳并当庭作出了改判,将原审判决十八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有力地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化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不仅对于畸轻案件进行监督,对于重判案件同样发挥监督作用,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