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意林语文教师工作数月未签合同 怀孕被辞退

24.09.2016  11:35

 

从2015年12月开始,冯女士到解放大路上的意林语文学校教语文课。冯女士说,入职时校方承诺,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2000多元;试用期结束后便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工资根据课时数量来计算。

今年4月,试用期一过,冯女士就向校领导提出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要求,可得到的答复却是再等等。抱着一线希望,冯女士又等了两个多月,这期间,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一次,校领导没有让她再等下去,而是提出要解聘冯女士。

工作了九个月,等来的不是合同,却是一纸解聘通知,冯女士气愤不已。她多次找到校方交涉,可对方态度坚决,就是让她抓紧时间离职。21号上午,冯女士再次找到该校曹校长,对方表示,冯女士工作能力有限,所以学校才做出了辞退她的决定,即便是孕妇也不例外,并且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冯女士如果有异议,可以走法律程序。

律师认为,该校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标准的二倍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依照法律规定,冯女士为学校工作了九个月,现在她可以主张这九个月的双倍工资,加上学校在冯女士怀孕期间将其开除,需要补偿两个月的工资,总共是十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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