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十项政策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驾护航
当前,户籍、教育、社保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的各项制度仍然呈现二元化特征,造成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工业化、城镇化的脱节,并带来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农村劳动力流动呈现出“候鸟”型转移,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政政策亟待调整的问题。
为此,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
十项政策措施不是简单叠加
《通知》提出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十条政策措施: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十条具体政策措施,不是几项财政补助政策的简单叠加,而是财政政策的系统重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涵盖了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结构的重大调整。
持居住证人口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通知》指出,要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政策,筹措资金,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做到公共服务提供随人走,为人的自由流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使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关键所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资金,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中央和省级政府将建奖励机制
《通知》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这是引导地方政府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市民化、确保到2020年使1亿左右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重大举措,也是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创新。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财政专门设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分配奖励资金,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一刀切”
《通知》提出,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促进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该负责人强调,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