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长春人社局出台“三项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政府部门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制度建设年”总体要求,长春市人社局经过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咨询论证和反复对标,按照“顺应形势、结合实际、创新方式和依法依规”的思路和原则,制定并出台了《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和支撑。
一是围绕保护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出台《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概念、审核主体、审核事项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送审材料、时限要求、审核责任等方面内容,重点细化行政行为分类,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切实通过内部法制审核,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围绕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出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细化行政行为,以依申请、依职权行政行为入手,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概念、实施主体、实施范围、记录方式和类别、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记录设备的管理与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程序观念,杜绝随意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执法现象发生,强化寓服务于执法中、寓普法于执法中和寓包容于执法中的理念,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效能。
三是围绕加强政务公开和提高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致力于加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保证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中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及时出台,明晰了行政权力转化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和尺度,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留痕及可回溯监管,融合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完成了我市法治政府三项制度建设的试点要求,也加强了人社领域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提升了政府部门的社会治理能力,保证了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