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养女婴无法上户口 民政局:先交给福利院
34岁的温江人王丽萍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要么将养了两年多的养女小玉(化名)交给福利院;要么无法给养女上户,只能让其成为“黑户”。
2012年8月27日凌晨,一名出生仅一个月的弃婴,被遗弃在了王丽萍家门口。报警后,王丽萍将这名弃婴留在家中抚养。
此后两年多时间,王丽萍和丈夫庞明伟曾多次试图办理收养手续,而温江区民政局称,如果要办收养手续,必须先把娃娃送到福利院去,再申请领养,但不能保证王丽萍夫妇能领养到这个孩子。
家门口捡到弃婴
夫妇俩抚养两年多
2012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温江区万春镇清油村,王丽萍一家被一阵鞭炮声吵醒。王丽萍和丈夫庞明伟起身查看,在房门口的水沟边上,发现一名用黑色衣服包裹着的女婴。 “娃娃很小,没有哭。”王丽萍回忆说,婴儿身上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孩子的出生日期:2012年7月27日———这个孩子刚刚才满月。
王丽萍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万春派出所两名民警来到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登记。庞明伟出示的处警登记表显示,报警内容为“踏水桥7组有人捡到弃婴”,处警人员意见为:“通知相关部门,并做登记”。当时, 庞明伟和王丽萍都已年过三十,尚无子女。这个从天而降的可爱女婴,被他们看作是上天的恩赐。夫妇俩商量后决定,收养这名弃婴。这个女婴就是小玉,她成为庞明伟和王丽萍一家人的希望。截至目前,王丽萍夫妇已抚养小玉两年多。
办收养手续遇难题
要先把孩子送到福利院
从2012年收养小玉开始,王丽萍和丈夫曾多次试图办理收养手续。王丽萍说,2012年12月,他们第一次去区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先找福利院,王丽萍找到温江区第一福利院综合办公室的黄主任,对方告诉她,只能由公安机关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来,而且不能保证这个孩子将来是由他们领养。“她说,福利院100多号人等着领养娃娃,你们排起,等到,不一定就是你们领养到这个娃娃。”
夫妇俩动摇了,如果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有可能就将她送到了别人的家庭,全家人都不愿意。“我们养了那么久,大家都喜欢她,送到福利院去了,娃娃不在了,我们怎么办?”之后,2013年和2014年,夫妇俩都曾咨询过民政部门,得到的答复一样:如果要收养小玉,必须先送到福利院去,再按程序来领养,但不保证能够领养到小玉。
庞明伟对此很想不通。“我们是要办娃娃的收养手续,又不是把娃娃送到福利院,为什么一定要经过福利院?”文化程度不高的他查了相关法律,甚至请教了律师:“《收养法》第四条规定: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我们只需要向温江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通过申请后进行登记,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福利院?”
未来怎么办? “只要娃娃能跟我在一起,我就满足了”
对王丽萍一家来说,为小玉上户,是摆在眼前的头等大事。而且,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这个问题愈发紧迫。
“没上户,没有医保,也上不了学。”王丽萍说,现在,由于小玉没有户口,只能临时进入乡下一家幼儿园,几年后,她将面临上小学的问题。“没有户口,任何学校都不会收,怎么办?”
更让王丽萍一家人担心的问题是,小玉一天天长大,如果不能在她懂事之前,将户口办理下来的话,可能对其心理产生阴影。“如果她四五岁了,懂事了,我们还在为她办户口,她就知道自己是捡来的,对她的心理会带来压力。”
这个两岁零10个月的小女孩,俨然已成了整个家庭的重心和希望。庞明伟在工地打工,王丽萍在超市上班,说不上富裕,但却尽最大努力让小玉过得好。“她的奶粉,我们是从澳大利亚托亲戚带回来的;她的衣服,我们也都是买好的。现在一家人都围着她团团转,你说要把她送走,所有人都接受不了。”王丽萍抹着眼泪说。
王丽萍说,现在,她只希望女儿能跟自己在一起,“哪怕是户口上到儿童福利院,只要娃娃能跟我在一起,我就满足了。”而对于温江区民政局的处理意见,王丽萍叹了一口气:“走一步算一步吧,总有办法的。”
成都商报记者 胡挺 摄影记者 王红强
娃娃的收养手续
为何这么“难办”?
温江区民政局:
办理收养手续,先要去福利院办理相关手续,再回民政局办理。
昨日下午,王丽萍带着养女小玉和成都商报记者一起来到温江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王丽萍,办理收养手续,先要去福利院办理相关手续,再回民政局办理。
温江区第一福利院:
只接收公安部门送来的弃婴,不办理收养手续,应该去民政局办
随后,记者和王丽萍来到温江区第一福利院,该院综合办公室黄主任称,福利院只接收公安部门送来的弃婴,不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手续,你们应该去民政局办。”王丽萍问,如果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将小玉交给福利院,自己再提出领养申请,能否领养到小玉。黄主任对此无法确定:“那么多人排起,不一定就是你领养到。”
温江区民政局:
要求他们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是依法依规办事
王丽萍再次来到温江区民政局,询问解决方法。一名工作人员打印出一份2008年由民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工作人员称,王丽萍捡到弃婴是2012年,按《通知》的要求,应该送交福利机构。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该《通知》也规定:1999年4月1日之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只要收养条件符合,由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对此,温江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志玛表示,此规定只适用于1999年至《通知》下发前的2008年期间,2008年五部委的《通知》下发后,捡到的弃婴一律应送福利机构。“现在我们要求他们送到福利机构,是依法依规办事。”
对于这个结果,王丽萍很纠结:一方是她和小玉近三年的深厚感情,另一方则是法律法规,她问民政局工作人员:“法律也要考虑个人的感情吧?”得到的答复是:“不行。”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