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06.05.2016  18:32

  为做好2016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市城镇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的;

  (二)家庭成员正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四)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分散供养人员中16岁以下的孤儿除外);

  (五)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六)申请人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等场所居住的;

  (七)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时间

  上半年: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2日;

  下半年: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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