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设地桩最高罚一万元

20.04.2015  18:49

  17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下发关于对《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通告。提出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5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新建居民住宅

  配套建设停车场

  条例(草案)中提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住宅区域车库

  车位优先满足业主

  在我市,过去有部分新建小区,由于处在城市繁华商圈,物业为增加收入,存在白天把车位私自出租的问题。记者在查看中发现,条例(草案)对此有特殊的限定,提出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场

  未达标改扩建时补建

  针对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条例(草案)提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而这些公共建筑给予了限定: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致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在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符合七项规定

  才能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条例(草案)关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部分,特别提到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七份材料:即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停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同时要求,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单位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停车场经营单位

  需在入口处设置公示牌

  针对停车场经营单位,条例(草案)规定: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确保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位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活动。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有条件的单位

  可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条例(草案)提到,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使用税务部门票据

  繁华地段高于普通地段

  停车场收费标准该怎么定?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繁华地段高于普通地段、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实行差异化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受市税务部门委托统一管理停车场收费票据,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停车场服务投诉机制,及时对停车人的投诉予以反馈。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不影响行人通行及消防安全

  条例(草案)提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交通、消防安全;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单位或个人擅设地桩

  最高罚一万元

  条例(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违法私设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对违反这条规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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