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书醉驾撞伤孕妇获刑 出狱后仍当人大代表

16.09.2015  09:08

  华江瑶族乡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列席代表中有杨爱明的名字华江瑶族乡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列席代表中有杨爱明的名字

  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小河村原支书、县人大代表杨爱明,于2014年4月19日晚,醉驾骑摩托车将孕妇唐某撞伤送医院后引产。经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杨爱明被兴安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兴安县法院判杨爱明拘役4个月。但在今年5月,杨爱明却参加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杨代表”醉驾领刑

  2014年4月19日晚上,时任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小河村支书的杨爱明,骑摩托车行驶至兴安县城双灵路时,将行人唐某撞伤。唐某当时有孕在身,受伤医治时胎儿被引产。经警方检测,杨爱明血酒精测定结果是184.81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杨爱明醉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又没买保险的摩托车,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次要责任。

  同年6月12日,经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兴安县公安局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杨爱明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兴安县法院判决杨爱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杨爱明没有提起上诉。2015年1月7日,杨爱明被交警部门吊销了小汽车驾驶证。

  刑满释放后参加县人大会

  受害人唐某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此案时,杨爱明的辩护律师称,事发当晚,杨爱明是陪县领导吃饭喝了酒,希望法院能从轻刑罚。另外,法院一审判决杨爱明赔偿1万元,杨爱明一直没赔偿。今年3月,有知情人告诉他,在华江瑶族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看到刑满释放的杨爱明以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列席会议。今年5月,杨爱明还参加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

  唐某说,为什么受了刑事处罚的人,还能当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她认为这样的代表应该被罢免。

  9月14日,南国早报记者在2015年3月27日华江瑶族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的确看到列席代表中有县人大代表杨爱明的名字。

  县人大常委会称依法办事

  

  兴安县法院对杨爱明一案判决后,也送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到兴安县人大常委会。9月14日,兴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主任唐晓春介绍说,目前杨爱明的确是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今年5月参加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

  对于杨爱明被判刑后是否应该被罢免人大代表一事,唐晓春说,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等相关规定,县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还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之后再就是否罢免进行表决。杨爱明被判刑后,他所在的华江瑶族乡选区并没有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杨爱明。另外,杨爱明也没有向兴安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同时,兴安县法院对杨爱明的判决,并没有剥夺其政治权利。所以杨爱明仍是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兴安县人大常委会也是依法办事。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