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加快幸福长春建设 我市出三项政策
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
我市出台三项政策
本报讯 (记者祝书琳)18日,记者从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加快幸福长春建设,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三项惠民政策,分别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建立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建立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申请低保救助“绿色通道”。
据介绍,2008年以来,我市先后5次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城乡低保标准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人均纯收入25%以上”的要求,我市决定再次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5元(双阳区由330元提高到350元);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700元(双阳区由2200元提高到265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双阳区为1500元)。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提高到436元至535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提高到536元至675元。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城区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个方面,城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5300元(双阳区由3500元提高到4500元);城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4300元(双阳区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提高城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是当时为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由城市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为进一步改善这部分职工的生活条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并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建立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每年1月初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执行;凡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原精简单位自行承担(由非财政资金承担)的,原精简单位可以参照驻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也可以自行按不低于驻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明确精简退职职工的范围。即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原精简单位分别管理的,已按政策规定享受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在籍人员。提高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标准。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30元;精简退职职工死亡后,发给2500元丧葬费,原精简单位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补助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并公布执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是一个特殊群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申请城乡低保“绿色通道”的通知》,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时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