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要适度,应遵循好原则

05.04.2016  15:58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百辆私家车被撬、车内财物遭窃案件,引导侦查部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快速批捕了该案犯罪嫌疑人。 

  案件回顾 

  2月中旬,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的中东首座小区、新竹花园小区和万嘉花园小区等多个小区居民自用的百余台车辆连续被撬,车内财物遭窃,不仅给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安全。 

  该案案情重大、危害严重、涉及面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速战速决,尽快破案。为全面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提升审查批捕、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提前介入,检察、公安相互协作全力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案发不到一周即告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捉拿归案,经过审讯,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抓捕后第二天案犯被刑事拘留,不足10天即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提前介入要适度,应遵循好原则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

  提前介入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侦查监督模式,是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的监督,保证了监督的及时、准确、有效。

  刑诉法规定,提前介入的方式是“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介入的方式扩大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制约的制度设计以及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必须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的原则。

  提前介入要规范,应确定好任务 

  提前介入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预案。尽早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公安机关内部的意见,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准备工作,加快批捕、起诉速度,更有力地惩治刑事犯罪;

  二是侦查监督。运用检察职能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只有当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才能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权;

  三是引导侦查。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定性证据的把握上,即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在引导侦查时,只能通过对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对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来引导侦查的方向,而不能越权操作,对是否报捕、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何处置作出轻率承诺或决定性表态。

  实践中,只有将提前介入的任务严格限定在以上三个方面,才能充分发挥检警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功能,达到提前介入的预期目的。

  提前介入要选择,应掌握好范围 

  提前介入并非多多益善,过多的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既不可能、也不科学。根据刑法、刑诉法相关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精神,提前介入案件应限定在如下范围:

  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

  二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三是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

  四是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五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六是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督办、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八是侦查机关要求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的其他案件。

  提前介入要告知,应理顺好程序 

  提前介入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一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立案、破案后,将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备案材料了解案情。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案件信息,如案件当事人反应、媒体披露、上级检察机关指示、上级领导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等等。检察机关决定提前介入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配合。

  二是公安机关要求介入。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的案件,应当书面邀请同级检察院派员介入该案件侦查。

  提前介入要正规,应采取好方式 

  提前介入程序中,检察干警应坚持独立司法地位,恪守客观性义务,立足监督,辅以引导,合法行为。结合实践经验,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书面检查该案中侦查机关运用各种侦查职权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是书面检查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重点检查主体、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

  三是列席现场勘验、搜查、检查、扣押。

  四是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

  五是在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情况下,列席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会。

  六是在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情况下,对适用法律问题如案件性质发表负责任的个人意见,对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提出建议,对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提前介入要尽责,应履行好监督 

  提前介入中的监督手段是提前介入程序达到侦查监督目的的基本保证,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程序中享有的监督手段是其法律监督职能赋予的,所以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基本上可以行使工作中的各种监督措施。

  一是纠正违法。发现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发现公安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二是立案监督。发现有应该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及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又没有充分理由的,制发《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是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发现侦查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四是检察建议。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程序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也主动改正不当行为,可以以检察建议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将来的工作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