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18.09.2017  20:09

 

 

 

关于征求《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按照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现对《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认真组织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29日(周五)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无意见也要予以反馈(加盖公章或领导签字)。

联系人及电话:姜    英    0431-82752527(传真)

8403(内线)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处403室

 

附件: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国家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以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统领,以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为载体,以防范遏制建筑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统筹深化改革创新、责任落实、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基础建设,持续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着力构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秩序。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以2015年为基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下降50%,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施工企业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重大危险源和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按标准配备齐全执法设备、执法车辆。

——安全保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100%。

到2030年,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亿元GDP死亡率大幅下降。

二、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三)深化党政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明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地区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会议,协调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议或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省厅主要领导每年至少1次、市(州)建委(住建局)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1次、县(市、区)住建局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带队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机构、编制,实现监管职责法定化。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建立标本兼治遏制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工作机制,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组织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强化“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指导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和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督促落实。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关系及权力边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专业部门专项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要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重点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和权力、责任清单,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四)深化各级住建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住建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党委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各级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专门机构,承担日常工作,运用督促检查、巡视暗访、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事故查处等手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和下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区域规模、经济总量、产业结构、行业领域特点等差异化实际,分别制定、签订本级与下级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五)深化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安全责任清单公示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健全落实施工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启动实施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覆盖重点企业,明确试点单位和推进时限。完整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信息,建立施工企业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三、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七)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建立集“预防、惩治、监督、保障”于一体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机制。省级层面,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制修订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专项和配套法规。强化制修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审查,解决法规不配套、相关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建设,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分析国内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及时开展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加快制定《吉林省城市地下管廊管理条例》,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约束。

(八)健全完善技术标准。全面梳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地方技术标准,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做好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展需求,制定地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制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企业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推动企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体制。省、市、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应纳入行政执法机构,提请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实行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派驻执法或委托执法。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十)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保障。提请各级政府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办公、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约束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明确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条件,2020年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移动装备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与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制定执法裁量基准,公示执法清单,统一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完善以依法履职为核心的执法人员能力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效果评估。明确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十二)健全完善司法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移送标准,建立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安全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源头把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又无力有效管控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

(十四)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任务,实现风险定期评估,隐患实时排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明确施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检查督导、考核和处罚工作机制,组织绘制本辖区、行业领域风险区域“红橙黄蓝”四色电子分布图,标注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源实行差异化管控,对重大、较大风险级安全风险点每年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建立位置相邻、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实施风险预警控制。编制行业性、地区性的风险管控报告,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施工企业负责全面构建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落实风险评估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突出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人员,并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制度。建立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和风险分级管控报告。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岗位清单,突出对重大隐患的精准排查、精准治理,建立施工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和事前追责,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严格“四个一律”整治措施,综合运用停电、查封、扣押等手段,曝光重大安全隐患,惩治典型违法行为。建立重大隐患整改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机制。

  要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把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为隐患排查清单的主要内容,以存在重大风险的施工场所、环节、部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要坚持全过程控制的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要将双重机制建设与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推进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

(十五)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建立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安全保障体系,编制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明确管控主体,落实管控措施,推进城市安全运行,深化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落实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区域行业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城镇燃气管线、管廊建设、轨道交通等规划衔接,完善城乡管网设施建设规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安全管控,建立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解决公共管线(输水、输电、输油、输气、燃气、供热)、轨道交通等违规占压、违章开挖等问题。加强城市高层建筑、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等的检测维护。强化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十六)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职能,健全省、市、县三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集现场信息传输、救援资源调度、远程会商指挥为一体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交通、医疗、通信、物资、装备、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救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应急处置评估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多部门沟通联络和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强施工企业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等应急管理检查执法,落实施工企业应急处置责任。

(十七)加强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围绕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全过程,全面加强建设行业的综合治理,减少事故总量,全力防范较大事故。突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精准管控和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和日常监管等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建立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开展起重机械、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等隐患专项整治

(十八)加强职业病防治。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落实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异化管理。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建各级建设行业专家队伍,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推动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提请各级政府安排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风险防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预防等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保障安全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施工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扶持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十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科技支撑。把风险管控和安全防护作为科技攻坚主方向,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广泛参与的协同创新体系。

(二十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构建责任明确、载体多样、管理规范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体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基础条件,健全安全培训专业师资库,完善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资源优势开展安全培训。落实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专业工种建设实训场地完备、设施齐全、教学手段先进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基地。推动开发建设安全培训网络学习平台,建立省级优秀视频课程资源库。突出建设行业农民工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从业工人安全培训制度,实施痕迹管理。

(二十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宣传。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相关部门会商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作安全生产综合和专业公益广告,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将安全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中小学安全教育学习内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推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城市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完善市场推动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建筑施工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计监督。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事项。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七、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设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从规划、审批、设计、建设、管理、监管、评价等各个环节倒查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10种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系统的工程。为确保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省住建厅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向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七)强化教育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党委常委会、办公会、部门专题会学习内容,制定宣传贯彻计划,通过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讲,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让广大民众和企业、单位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政策落实。

(二十八)强化任务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逐项落实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工作月调度和季通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交叉互检的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强化督导检查。省住建厅将加大对各地区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督导其按进度要求完成每个阶段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