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创新推进 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工作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州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统一全州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工作尺度,提高终局裁决效率,促进裁审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
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通知在明确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所在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相应的项目和分项作出了具体明确,确保了通知的适用性。
界定“终局裁决”相关语义。通知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中“劳动报酬”及其所包括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二项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说明,确保了通知的操作性。
统一“终局裁决”适用原则。通知从申请人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情形、仲裁裁决支付数额、集体争议案件、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终局和非终局裁事项、劳动关系存疑案件等八个方面,统一了“终局裁决”适用原则,确保了通知的严密性。
规范“终局裁决”关键环节。通知对立案阶段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事项填写、裁决书编号处理和当事人诉权告知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标准和操作要求,确保了办案的规范性。
促进“终局裁决”裁审衔接。通知除印发全州各县(市)人社部门外,还分别抄送了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市)人民法院,为确保“终局裁决”工作裁审的有序衔接夯实了基础。(延边州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