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环保税立法重在协调二字

03.08.2015  18:50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环境保护税立法最关键的是协调处理好征管问题,明晰各方法律责任。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召开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会专家就环境保护税政策与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酝酿了近十年之久,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终于进入倒计时。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总体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表现在清费立税,对超标超量排放加倍征税,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此次立法将有效促进产业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与会专家认为,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注重协调各方诉求。鉴于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和较为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环境保护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此次立法承担的任务繁重,需要协调的利益诉求众多,不仅涉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职能分工、衔接,还涉及税务机关与其他涉税信息管理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配合。因此,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在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充分认证各方观点,切忌照搬国外做法及法律条款。

  注重协调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涉及面广,任重而道远。此次环境保护税立法重点是“费改税”的制度平移,虽然征税范围相对狭窄,但也涉及与多部现行法律的协调。特别是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协调。在税收基本法缺失的前提下,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类似条款的冲突与矛盾,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成也征管,败也征管”。做好征管工作,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最关键的问题。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因此,环境保护税征收采用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协同的模式。在两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急需明确的关键。

  此外,专家认为,环境保护税法承载着公众对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的期待。环境保护税法作为导向性极强的法律,应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并入纳税人中,以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与法律环境。当然,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要进一步明确。

  专家建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精神,应将危险废物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协调对接,应将现行的海洋排污费和海洋倾倒费均改为环境保护税。应规范法律授权,将《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应税污染物税额标准的上浮权限授予省级人大。

  考虑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企业减排的实际能力与成本压力,专家建议,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初期,给予较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积极减排。环境保护税法中的规定大多比较概括,不容易被纳税人理解,在征管中也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应将实施条例与税法一并推出。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