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三种权力 实现网络法治管理

21.05.2015  17:20

  窥诸中国当下互联网发展的实际,以法治控权实现网络法治化,尤其需要加强对商业权力、媒体权力以及行政权力等三种权力的约束和规范。
  
  网络法治化需要强化对商业权力的约束。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中国形成了不少规模庞大的“巨无霸”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资本雄厚,掌握大量的资源,形成强大的商业权力。以互联网“电商”为例,它们拥有独特的商业优势,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在不断积累着地址、电话、职业、偏好等公民个人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这些看似碎片化的信息很有可能被组合成可供分析研究的数据链,从而对公民权利造成潜在威胁。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互联网企业在海外注册,股权也由外商控制,考虑到它们掌握数量庞大的中国经济、社会、个人信息数据,不能不引起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因此,网络的法治化就必须强化对互联网企业商业权力的有效管控,以法治的方式,对其搜集、存储,以及运用事关个人权利和国家安全的信息数据的行为,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管理和控制,从严防止商业权力的异化,避免商业权力的不当运用对个人权利和国家安全形成潜在危害。
  
  网络法治化需要健全对媒体权力的制衡。媒体权力被称为现代国家的“第四权”,学者卡伦在《媒体与权力》中断言,“新媒体会导致新的权力中心的出现,从而在现存的主导性的威权结构内部引发日渐激化的紧张状态。”随着移动互联的兴起,媒体权力在中国也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卡伦所预言新媒体改变传统权力结构的趋势正在发生,也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媒体权力的正当发挥,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优化信息流通,促进社会善治,而媒体权力的不当运用,也足以形成巨大的危害,这几年频频被曝光的网络媒体付费“删帖”、“有偿不闻”,以及无视著作者权益肆意转载链接,甚至进行所谓“负面信息敲诈”,从而攫取高额的商业利润,就是媒体权力不当运用的突出事例。推进网络法治化,就是需要有效控制媒体权力,特别是强化对互联网媒体权力的约束与制衡。对媒体权力的控制,当然离不开新闻伦理和行业自律,但更应该有效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必须要树立明晰的法律红线,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势,让违法媒体及其责任人付出代价。
  
  网络法治化需要完善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国家和政府互联网管理部门是实现网络法治化的重要主体,实现互联网空间的健康、有序,离不开行政管理部门的对网络的有效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迈出了网络管理法治化的第一步,更全面的互联网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加紧研究和制定,正体现了这一趋势。在互联网这个多方参与的信息平台,对社会主体依法进行约束是必要的,但也需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强化行政权力运用的说理机制,完善其程序正当性,强化其外部监督机制,从而更好促进管理的权威性、正当性,优化管理的实效。
  
  可以预见,促进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在中国这样一个网络用户数量巨大、社会民情复杂的国家,不只具有实现国家网络善治的中国意义,更具有作为中国经验的世界意义。因此,推进中国的网络法治化,既需要着眼于中国实际,更要观照国际经验,珍视权利、平等、自由等社会价值,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法实现善治。(韩伟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